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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103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24号)精神,客观反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绩效,更好地指导高新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建设高新区的主体责任,促进高新区自身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驱动发展是指高新区通过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等举措,实现由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变。
    第三条 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发布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引导高新区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针对性。聚焦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点工作,从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生态、经济增长贡献、组织运行效能4方面进行评价。
    (三)可操作性。考虑评价数据资料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现行且符合标准的,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按照省政府对高新区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要求,借鉴科技部有关高新区评价指标,设置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价指标包括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生态、经济增长贡献、组织运行效能4项一级指标、41项二级指标。
    第七条 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包括R&D经费及增长率、R&D经费占GDP比例、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市比例、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增长率、纳入省级以上(含)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数、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数12项指标。
    第八条 创新创业生态方面,包括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重点实验室数、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数、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数、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数、孵化器(众创空间)数及入驻科技创业企业数、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及增长率、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数、科技融资金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12项指标。
    第九条 经济增长贡献方面,包括GDP及增长率、GDP占所在市比例、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及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所在市比例11项指标。
    第十条 组织运行效能方面,包括高新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本级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高新区企业化运作、高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项指标。
    第十一条 除评价41项指标外,还实行一定的加减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分项。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获得国家部委有关工作试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等。
    (二)减分项。评价年度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事件、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等情况的,且相关主管部门已正式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高新区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资料,评价结果反映高新区上一年度创新驱动发展绩效。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组织培训、数据资料收集、地方初审、数据资料核查、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开展评价工作前,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培训,提出报送评价数据资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评价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自查工作,并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各市科技局负责对高新区评价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高新区进行调整和修改后重新报告,经审核和校验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评价数据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各市科技局,要求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开放式评价方式,吸纳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为评审组成员。评审组对各高新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同时达到“以评促建”目的。评价结果包括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报告和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的分类排名。
    第十九条 评价数据资料是做好评价工作的基础,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因评价数据资料存在问题造成评价结果不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高新区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将评价结果向各市政府通报,为履行建设高新区主体责任、指导和支持高新区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排名靠前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晋升国家级高新区。对排名末位的高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半年;对限期整改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将提出警告;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将提请省政府予以撤销,对国家级高新区,建议科技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政策解读:https://gxq.panjin.gov.cn/2021_05/19_14/content-32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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