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两院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两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将原院士津贴调整为院士奖励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在辽宁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院士,以及人事关系调离但工作关系仍在辽宁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院士。
第三条 当年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是年度院士奖励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院士及团队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院士及团队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院士及团队为我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院士及团队为我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以及院士及团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言献策等情况。在身体健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位院士原则上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省政府组织召开的院士座谈会。
第四条 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应由院士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所在单位认定后,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2月下旬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已退休院士仍从原单位报送)。
第五条 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分三个等次。第一个等次奖励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突出业绩的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为18万元,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院士总数的15%;第二个等次奖励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业绩的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为12万元;第三个等次奖励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一定业绩的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为6万元。对取得特别突出贡献的院士,由省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的院士,不发放奖励资金。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主任,分管副省长任副主任,省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科协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院士奖励等次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审议院士奖励资金发放等次意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政府院士座谈会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汇总当年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负责会同各成员单位召开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综合评价会议,严格制定评价标准,提出年度院士奖励资金发放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报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需确定1名分管领导同志并指定分管处室具体负责院士提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为院士开展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并参加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商会议。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院士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工作。年度院士奖励资金发放额度依据委员会审定的发放等次情况确定,视具体情况纳入当年或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院士奖励资金的发放额度和等次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s://gxq.panjin.gov.cn/2021_04/13_08/content-317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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