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加强全省高新区管理,更好地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在学习借鉴科技部《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我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基础上,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起草出台了《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分5章、24条。
(一)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高新区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评价内容和对象、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聚焦高新区的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指导和支持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评价工作坚持导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评价指标。共7条,主要提出了评价将采用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生态、经济增长贡献、组织运行效能4个一级指标,41个二级指标,并明确了加减分原则。
“科技创新能力”下设12个二级指标,包括R&D经费及增长率、R&D经费占GDP比例,反映高新区研发投入的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市比例、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反映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技术成果市场化应用程度和转化能力;纳入省级以上(含)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数,反映高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数,反映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创新创业生态”下设12个二级指标,包括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重点实验室数、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数、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数、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数,反映高新区服务创新创业能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撑条件;省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数及入驻科技创业企业数,反映高新区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力;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数、科技融资金额,反映高新区金融支撑产业发展的情况;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反映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经济增长贡献”下设11个二级指标,包括GDP及增长率、GDP占所在市比例、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质量和效益,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及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所在市比例,反映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情况,对所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带动作用。
“组织运行效能”下设6个二指标,包括高新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及增长率、本级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反映高新区财政对科技活动的支持情况;高新区企业化运作,反映高新区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情况;高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反映高新区对发展规划的重视程度;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反映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保障情况;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反映高新区推进科技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行政效率。
在“加减分原则”中,加分项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获得国家部委有关工作试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等;减分项包括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事件、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等。
(三)组织实施。共8条,主要是明确了评价工作体系和工作要求。省、市、高新区三级联动,各负其责: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评价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各市科技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评价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评价工作,将采取开放式评价方式,吸纳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为评审组成员,对各高新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四)评价应用。共2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管理;将评价结果向当地市政府通报,为其指导和支持高新区发展提供依据。二是依据评价结果,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排名前列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晋升国家级高新区。对排名末位的高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将提出警告;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将提请省政府予以撤销,对国家级高新区,建议科技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五)附则。共3条,除常规内容外,主要强调评价指标,科技厅可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原因是此项工作新开展,在具体评价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须对具体指标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政策原文:https://gxq.panjin.gov.cn/2021_05/19_14/content-32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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