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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19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21〕1号)、《盘锦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盘政公领发〔2021〕1号),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及时便民。政务公开一定要做到及时,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内容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免予公开外,都进行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管委会的政务公开和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对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

(一)主动公开事项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政府机关指定的政策性文件及解读。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新冠疫情及防控信息,加强政策措施宣解和疫情防护知识宣传;

(3)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办理复文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建设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作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管委领导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变化等信息;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1.政府机关掌握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市场信息;

2.对具体事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3.人才引进、劳动就业等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4.其他依申请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事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具体措施

(一)明确职能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公开。一要加强区政务门户网站建设,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对主动公开事项要及时公开、真实公开,并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二要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相关系统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要全面公开办事服务流程、期限和结果,以及办事所需的证件、资料和监督方式等,实现办事服务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监察。三要扩大公众参与力度,将重大经济社会政策、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重大民生决策、相关政策解读等及时通过新闻发布、媒体访谈、网站公布、公众听证等方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及时向公众公开,并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进行监测,扩大舆情收集范围,有针对性的及时做好回应工作。

(三)严格保密审查,提高服务标准。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特殊信息需求。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保密机构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予以审核。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四)加强监督考核,做好督查评估。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体系,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内容进行督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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