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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次数:596

    一、政策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盘锦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安全、环保问题,从事高端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特色石化新材料产业、先进光学电子产业为代表的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机构等。
    二、主导产业扶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扶持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厂房及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主导产业用地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5%的投资补贴。
    2.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开工后,连续3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100%奖励给企业。
    (二)项目落户奖励
    1.对新增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给予5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励;新三板精选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子公司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5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励。
    2.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及新增楼宇企业,参照其形成的高新区财力给予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60%;第二年,增量部分奖励70%,存量部分奖励60%;第三年,增量部分奖励80%,存量部分奖励60%。
    3.对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或产业牵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引领型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项目落户奖励政策。
    4.通过产权交易或合资合作盘活闲置资产的生产型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项目落户奖励政策。
    (三)经营贡献奖励
    生产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纳税规模实行奖励:
    1.年纳税总额(不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同)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前三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50%给予奖励。
    2.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前三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50%给予奖励。
    3.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前三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50%给予奖励。
    4.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形成高新区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四)高端人才奖励
    1.5年内对新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参照其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可享受政策的人数为3-5人,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2.遵照执行《盘锦高新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试行)》。
    (五)科技创新扶持
遵照执行《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六)创新创业平台扶持
    1.大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业楼宇业主等创建创业服务平台。对使用自有资产建设、管理及运行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孵化面积 500-1000㎡(含),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孵化面积1000-3000㎡(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孵化面积3000-5000㎡(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
    孵化面积5000-10000㎡(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补贴;
    孵化面积10000㎡以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
    以上载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以上创业服务机构有效期内分别给予30万元/年、50万元/年、80万元/年、100万元/年、200万元/年的运行补贴。
    与管委会共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楼宇,则按照合作协议内容,给予相应补贴。
    2.积极引导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大力引进产业技术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等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新引入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成果转移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3年内,按照机构运行情况,每年给予30-1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对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每成功转化1个固定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并落户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七)标准厂房使用
    遵照执行高新区标准厂房相关的企业扶持政策。
    (八)科技孵化扶持
    遵照执行科技孵化器相关的扶持政策。
    (九)注册型企业扶持
    对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接受高新区监督和管理,但不占用高新区设施资源的域外注册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形成高新区财力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参照年形成高新区财力的80%给予奖励。
    (十)存量企业扶持
    鼓励存量企业新增投资、新上项目,其新建项目可享受新引进项目的各项政策。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
    (二)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或盘活高新区内厂房、楼宇资源且全部自用的,连续3年内参照其形成高新区财力的80%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当年纳入统计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外贸经济鼓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
    1.鼓励新备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进出口实绩“零”的突破,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超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补。
    2.根据海关数据,对年度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四个等级分别给予4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奖励。
    3.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1美元0.04元人民币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性展会
    1.鼓励企业参加国内行业类专业展会,对以特装形式(展位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参加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按照不超过4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10万元。
    2.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性展会所发生的特装费用,按照不超过8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15万元;对防水材料、石油装备企业按照不超过100%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25万元。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新区组织的境外专业展会及专项推介活动,对企业参加展会所发生的参展人员费用(往返机票、住宿费等)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次展会不超过2人、每人不超过1万元。
    (三)以上政策已经享受省、市财政补助部分不再重复补助。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高新区发布的相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政策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修订。
    (三)本政策由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s://gxq.panjin.gov.cn/2020_12/01_16/content-298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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