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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5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速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培育一批以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主的新经济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20年内,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特征,营收或人员增长率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达标的企业。独角兽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平台、跨界等属性,表现出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大等特征,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
    第三条 围绕我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新文娱、新零售等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立“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平台组织企业评价、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六条 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注册时间5-10年,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
    (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第七条 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需满足以下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中基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三)创新能力指标
    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注册时间不足4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第八条 独角兽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具有跨界属性、平台属性、自成长属性;
    (三)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
    2、潜在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美元;注册时间5-9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5亿美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3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地方围绕新兴产业,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牵动力大的企业,或近期具备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条件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评价标准。
    第十条 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不应是各类企业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且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在线填报评价表。
    第十二条 各市、沈抚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工作。评价通过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科技厅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未按期在大数据服务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资格。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管理,做好抽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统筹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资源,扶持企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奖励性支持。支持企业申报承担科技项目,建设研发机构,组建产学研联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s://gxq.panjin.gov.cn/2020_12/29_09/content-303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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