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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3年增发国债和2024年新增中央投资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2836

一、2023年增发国债

中央财政将在今年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0000亿元,  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部安排给地方,还本付息由中央承担, 不增加地方偿还负担。其中,今年拟安排使用5000亿元,

结转明年使用5000亿元。

(  )1 万亿元增发国债资金投向

10000亿元增发国债的资金投向,聚焦中央政治局常 委会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

灾救灾能力,主要用于8个方向:

一是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支持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 区等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灾区基本生产

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恢复到灾前的水平。

二是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的骨干防洪 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治理、南水北调防洪 影响处理、大中型水库建设以及蓄滞洪区围堤建设,加快完

善防洪工程体系。

三是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实施预警指挥工 程、救援能力工程、巨灾防范工程和基层防灾工程,加强各

级应急指挥部体系,提升防灾避险能力。

四是其他重点防洪工程。支持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


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小型水 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安全监测,海堤治理,整体提

升水旱灾害的防御能力。

五是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支持灌区 建设改造修复、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丹江口水库水土流

失治理,提高灌溉供水、排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

六是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支持构建城市排水防

涝工程体系,推动系统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七是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地 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森 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灾害防治从

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八是用于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 设。优先支持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

设。

(二)增发国债支持项目范围

一是符合规划或实施方案。此次国债优先支持“十四五” 规划,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区   域规划,以及地方重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确保项目建设符

合实际需求,避免超标准建设、重复建设等问题。

二是满足投向领域要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符合此次

国债资金支持范围,精准聚焦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


救灾能力。优先支持建设需求迫切、投资效果明显的项目, 坚决避免安排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

政绩工程等,把国债资金用在刀刃上。

三是前期工作比较成熟对于在建项目,要求各项手续 完备;对于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研究论证比较充分、具备 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能够尽快开工建设,特别是一些急需 项目能够在明年汛期前建成投用;对于部分前期工作较为复

杂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也不得晚于明年6月底开工建设。

四是资金需求与建设进度相匹配。项目的国债资金需求 要根据国债资金支持标准,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提出,确

保资金拨付到位后能够尽快投入使用,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二、2024年新增中央投资

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粮食安全

1.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 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 心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投资以及 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类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下同)支持比

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粮食仓储设施。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

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


有容仓缺口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

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

(二)能源安全

1.支撑性调节性煤电。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 电网运行安全的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 力发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和要求。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2.农村电网改造。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 等电网薄弱地区电网改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 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改 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下乡。中央投资支持 比例: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

理办法》(发改能源〔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1.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 器架构、高效电驱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

等攻关项目。

2.新引擎赛道。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 用项目。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项目。支

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支持北斗规模化应


用项目。支持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 与设备制造项目。支持OLED    Micro-LED 器件和玻璃 基板建设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支持面向人工职能大模 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

算力中心(需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 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

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

1.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2.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

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3.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 复、更新改造工程,分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

监测调控工程。

4.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特大重 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

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

5.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

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五)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1.“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持“三北”工程 中部署的在建项目,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国家储备林建设等。

中央投资按中央既有定额标准予以支持。

2.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支持总投资1亿元以上

的项目。 中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重点流域和重要湖库 水环境治理重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

资的60%。

(六)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

1.铁路。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 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 中央

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2.公路。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 和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

资的50%

3.水运。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 和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 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

品储运基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4.机场。支持运输机场、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

例:枢纽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


目总投资的90%。

5.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 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 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转运 设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 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支持 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 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中央投资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七)社会事业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 校新校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 生活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

目总投资80%。

2.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 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 精神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医协同 “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

市加强医院建设。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3.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 陈展示设施。支持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

套服务设施。支持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施、


配套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 中央投资支

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80%。

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建设中 心、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健身步道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

例不超过80%。

5.“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 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 项目。支持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

服务体系等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80%。

6.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 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 托养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设

施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80%

(八)其他重点领域

1.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纳入 试点城市有利于突破边境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 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 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 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边境口岸扩能改造。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 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  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东北全面振兴。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

”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

对于申报新增中央投资的项目,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研  究论证充分,具备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原则上能够在2024  年底前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的开工时间应在2021年1月1  日之后,能在明年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已完工或投资完成  额超80%的项目不得报送。同时要严格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确保项目资金拼盘完整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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