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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细化低保认定细则完善低保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221

    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日前,《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印发,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认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体系,为我市科学救助、精准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
    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将困难家庭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扶(抚)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个人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申请单人保,放宽到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5倍低保标准的重病患者,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3倍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单亲或父母中有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本人收入扣除所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后低于低保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单人保。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成员可直接纳入单人保,其他家庭成员仍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
    分类救助前置确认。对于未成年人、75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1-4级残疾人、大学本科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等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在低保审核确认时按分类施保额度先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合理确定相关收入。对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家庭收入按一个生产周期核算,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地域经济状况合理确定相关收入。对于家庭拥有用于经营的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在普通居住类住房内的小规模经营性收入的,核算方法同上,取代了之前作为取消低保待遇的条件。
    调整赡养费计算标准。赡养费原则上按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当没有法定协议、裁决、判决或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被赡养的家庭成员从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公式调整为“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50%÷2”核算。当被赡养人一方去世后,赡养义务人可减少支付一半赡养费,减轻了赡养义务人的负担,同时核减了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核算,提高了救助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家庭收入。照护因病、残导致的失能人员不能脱身的家庭成员(每户限一人),可按无劳动能力核算其收入;老年人抚养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家庭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核算;应届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六个月内未就业的,可按无收入核算,就业的按本人实际收入核算;贷款购买符合规定的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的,家庭收入应当扣除偿还贷款数额后核算(月还款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超过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自收入到账(户)后,视收入来源情况,按一定月数折算计入家庭收入(一人户按二人核算),可分摊月数=一次性收入÷(1.5倍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分类救助上浮标准+月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并且在核算一次性收入可分摊月数时,可扣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导致的必要支出费用。对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情形的,在计算赡养、抚养费时,家庭收入可按对应分类救助额度扣除后核算赡养费、抚养费。
    调整了家庭住房规定。由原来只限一套普通居住类住房,调整为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5倍(一人户按二人核算),可以多套,但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可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宽把握(不可下放到镇街),但在确认时要集体研究决定。取消了以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取消低保待遇的限定。
    特殊情况处理。在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名下非本人有效财产、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由镇(街)集体研究决定,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实现了更加人性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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