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9〕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金融营商环境,切实增强金融活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金融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和促进新时期辽宁振兴发展,以优化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环境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环境为主线,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助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总体目标。通过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省社会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政策服务环境更加优化,金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逐步构建健康顺畅、规范有序、富有辽宁特色的金融生态体系,全面服务辽宁振兴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1.打造诚信政府。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2.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全面准确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按期还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3.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促进个人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共联。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个人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4.开展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法院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辽宁”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等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推动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良性合作,引导合作各方遵守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履行放款、代偿、债务追偿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会计、审计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约束,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5.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应用,为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机构信心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环境。
6.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等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名单,转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打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
7.加快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各级法院要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机制,对金融案件集中协调执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探索设立省、市金融法庭,实现对涉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以及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责任单位:省法院、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
8.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以及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制定重整方案中,引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先损失股权,后损失债权”的原则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债权。所在地政府发挥“协调员”作用,推动债务企业与金融债权人充分协商,积极帮助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寻找重整方,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三)优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服务环境。
9.为金融机构打造优惠的服务环境。按照《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灵活运用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发挥资金最大效用。鼓励各市出台政策,在金融机构高管配偶子女就业就学、住房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发布全省金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为金融机构总部提供参考,帮助驻辽金融机构提高员工福利待遇。(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10.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沈阳、大连等具备条件的市设立金融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引进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新设股权投资机构、金融科技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领域和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
11.加强政银企信息交流。实施政银企双月座谈会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及时跟进企业资金需求动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市政府)
12.改善抵(质)押融资服务。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评估中心、登记服务中心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处置变现等服务。相关职能部门为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抵(质)押登记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13.打造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建立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人才交流机制,培养锻炼金融机构青年干部队伍。利用辽宁与江苏、沈阳与北京、大连与上海对口合作机制,建立金融领域人员定期交流机制。鼓励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学等高校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金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金融人才政策,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14.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持续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金融结构调整为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深化沈阳、大连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交流合作,以更大力度开放合作提升沈大区域金融中心开放合作能级。加快辽宁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推进设立自由贸易账户,进一步简化外汇收支手续,深化跨境资金池等业务功能。(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四)创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
15.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大力发展证券、期货、保险、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提质增效。推进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专注市场细分,为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16.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认真落实我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权融资的企业,按照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降低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成本。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和股权融资功能,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支持,培育和发展各类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17.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辽宁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辽宁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
18.健全企业融资增信。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构建省担保集团牵头的再担保体系,通过“总对总”方式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推动省担保集团和有条件的市组建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加快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县乡布局,构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各市可结合实际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为首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
19.规范金融服务收费。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下降目标,严禁向企业收取不符合规定的附加费用。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减少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运行环境。
20.稳妥压降银行不良贷款。鼓励银行机构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市场化债转股等手段,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所在地政府对金融机构以资抵债、抵债资产变现以及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减免不良资产交易收费;对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司法部门实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和执行力度。做大做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收购和处置力度。针对债务规模较大、涉及金融机构数量较多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督促及时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资产保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21.妥善处置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引导银行制定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一行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统筹谋划全省城商行整合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现代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
22.稳妥应对企业债务风险。完善企业债务风险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高负债企业、企业债券和担保圈链的风险排查,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加强企业债务风险动态监测,“一企一策”科学制定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对于主业良好、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对于扭亏无望、难以协调化解处置的风险企业,充分征求主要债权金融机构意见,稳妥实施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23.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企业注册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监管,严禁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清理查处企业非法金融业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打结合,依法打击、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打击力度,坚持打早打小、把握节奏、减少损失、保持稳定的原则,及时控制、防止蔓延。推进防控和处置金融风险立法,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稳定。(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24.促进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规范经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实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和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各类地方金融业态和金融活动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25.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健全金融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重大金融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易引发公众质疑、未经证实、影响稳定的金融事件报道,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及时消减负面影响。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我省金融营商环境改善情况,弘扬金融行业正能量。(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辽宁省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宣传部门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辽机构的工作沟通和联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政策协调与信息共享,针对金融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协同组织落实。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明确时限,狠抓落实。省政府定期对优化金融环境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积极作为的地区和部门通报表扬,给予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第一责任人,督促抓好整改。
政策解读:https://gxq.panjin.gov.cn/2020_09/21_11/content-288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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