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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8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7 浏览次数:317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省内沈阳、大连、辽阳、营口等市都已出台市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凸显政策洼地,抢抓经济新常态下的发展契机,大力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在引大引强方面有新的突破,市商务局经过多次调研和会议讨论,制定了《盘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即第一条,激励原则。包括科学激励原则和分类激励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谁受益谁奖励相结合,区分奖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和措施。

  第二部分激励对象,即第二条,激励对象。主要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经济区和园区,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受聘担任我市的招商大使、招商专员和招商顾问进行奖励。这里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是指为我市成功引进项目或资金的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三部分激励机制,包括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这里界定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条件,以及对县区、经济区、园区及及其公职人员,还有招商中介机构和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的奖励标准。

  第四部分奖励兑现,即第七条,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五部分监督问责,即第八条,明确了此项工作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委监委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以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方式。

  第六部分适用范畴,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阐述了招商外资的界定范围、发布日期。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经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也将出台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三、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盘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由盘锦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27-2820866。



  盘锦市商务局

  


  

    原文:盘政办发〔2019〕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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