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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高新区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488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园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标准
    (一)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园区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且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科技创新人才。
    (二)申报对象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长期从事技术攻关,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近5年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完成人);
    3.近5年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完成人);
    4.近5年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或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为所在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负责人。
    二、政策支持
    (一)经审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新区财政给予每人8万元的“专项培训经费”,专门用于专业技术人才主持的研发项目补助,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进修、研修、科研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经审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先纳入园区专家库和市级以上人才重点工程培养。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书;
    2.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科学技术奖的获奖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评审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每年遴选出5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部、财政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评审结论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审计部将专项培训经费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
    五、附则
    (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
    (二)获得专项培训经费的用人单位需建立单独的专项经费使用台账,经费开支不得超出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每年每家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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