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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高新区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11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全面推进盘锦高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按照《关于推进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结合园区重点产业人才需求,园区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等方式,柔性汇聚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引进机制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以适当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柔性引才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柔性引才应围绕园区主导产业,优先引进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首席科学家。
    (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
    (三)曾在省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技术领导职务或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科技、法律、金融等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园区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园区经济发展;
    (四)具备来盘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柔性引才方式: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到用人单位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培训讲学等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服务。通过聘请市外高层次人才来园区兼职,为用人单位提供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用人单位与市外高层次人才开展专业化的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或以用人单位项目为依托,与引进对象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进行技术开发。
    (四)其他柔性引才引智方式。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八条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可进行柔性引才补助申报,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次年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柔性引进人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柔性引才政策补助申请书;
    (二)合作项目情况及项目进展报告;
    (三)合作协议原件及收付款证明资料(汇款凭证及发票)。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可作为服务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二)对于用人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等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项目合同执行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与用人单位进行合资、合作的,鼓励其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四)柔性引进的人才来盘工作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引智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等方式骗取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追回相关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人才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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