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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875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家级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三条  加大对企业研发载体支持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达成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项目,按照合同执行金额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大力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辽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荣获辽宁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园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盘高管发﹝2017﹞7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s://gxq.panjin.gov.cn/2020_10/29_09/content-292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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